原陕县地税局局长贪污开钼矿公司

昨日,原陕县地税局局长马春波贪污受贿案二审终审宣判。

三门峡中院以贪污罪、受贿罪,数罪并罚,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,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254.39万元。

虚构农民身份出卖股份

贪污270余万元

1994年以来,马春波先后任卢氏县地税局股长、纪检组长、三门峡市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、义马市地税局局长、陕县地税局局长等职务。

法院审理查明,1995年6月,卢氏县地税局与灵宝人薛某共同组建了“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”开发钼矿,时任卢氏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的马春波,担任该公司总经理。

1997年国家要求政企分离时,马春波与邹某(原卢氏县地税局局长,另案处理)、侯某(原卢氏县地税局副局长,另案处理)虚构农民身份、虚报注册资金,私自与薛某到卢氏县工商局注册成立“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”。

2004年,马春波利用担任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,将该公司30%的股份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东北人杨某。

马春波收到400万元后,付给邹某50万元、侯某30万元、灵宝市地税局服务公司50万元,剩余款项270万元据为己有。案发后,42.99万元赃款被追缴。

利用职务便利

5年受贿现金20.4万元

法院审理查明,2007年至2010年,马春波在义马地税局任局长期间,收受下属马某现金2万元,据为己有。

2008年,马还以5.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义煤集团拍卖车辆一台,后以价格过高为由,到义煤集团报销4.8万元发票,将钱据为己有。

此外,在2010年中秋节前后、2011年春节前、2011年中秋节前后、2012年春节前,马春波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多人现金13.6万元、购物券2.9万元以及一块价值2371.6元的瑞士手表。

贪污受贿,被判刑17年

法院认为,马春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、受贿罪。由于已上缴部分赃款,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

2012年12月20日,陕县法院一审判处马春波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对马春波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254.39万元,已追缴的42.99万元及手表,上缴国库。

一审宣判后,马不服,提出上诉。昨日,三门峡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当前位置:Home 钼业新闻 原陕县地税局局长贪污开钼矿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