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保部关于开展钨、钼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,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,钨、钼冶炼(化工)企业:

为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,全面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1〕35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“十二五”规划的批复》(国函〔2011〕13号),保障群众健康,维护生态环境安全,提高行业污染防治水平,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,我部决定开展钨、钼冶炼(化工)企业(简称“钨、钼企业”)环保核查工作,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钨、钼企业名单。现将《钨、钼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指南(2013年)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有关工作要求如下:

一、请各钨、钼企业按照《指南》要求,认真开展自查自纠,并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,同时报送《钨、钼企业环保核查自查表》(附后)和有关核查材料。

二、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严把初审关,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,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、核查时段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(附光盘)报送我部,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。

三、我部将持续开展环保核查工作,按程序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钨、钼企业名单,并定期、不定期对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,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的,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。

四、企业名单将抄送各有关部门,为其行业准入、淘汰落后产能、资金支持、税收优惠、信贷融资、生产经营许可、外贸出口等工作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支持。

五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钨、钼企业委托第三方编制核查报告。

六、各省级环保部门和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钨、钼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,督促企业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,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钨、钼企业,要依法处罚,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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