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陝縣地稅局局長貪污開鉬礦公司

昨日,原陝縣地稅局局長馬春波貪污受賄案二審終審宣判。

三門峽中院以貪污罪、受賄罪,數罪幷罰,判處其有期徒刑17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,幷繼續追繳其非法所得254.39萬元。

虛構農民身份出賣股份

貪污270余萬元

1994年以來,馬春波先後任盧氏縣地稅局股長、紀檢組長、三門峽市地稅局直屬局副局長、義馬市地稅局局長、陝縣地稅局局長等職務。

法院審理查明,1995年6月,盧氏縣地稅局與靈寶人薛某共同組建了“盧氏縣地靈礦業開發公司”開發鉬礦,時任盧氏地稅局辦公室主任的馬春波,擔任該公司總經理。

1997年國家要求政企分離時,馬春波與鄒某(原盧氏縣地稅局局長,另案處理)、侯某(原盧氏縣地稅局副局長,另案處理)虛構農民身份、虛報注册資金,私自與薛某到盧氏縣工商局注册成立“盧氏縣地靈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”。

2004年,馬春波利用擔任盧氏縣地靈礦業開發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,將該公司30%的股份以4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東北人楊某。

馬春波收到400萬元後,付給鄒某50萬元、侯某30萬元、靈寶市地稅局服務公司50萬元,剩餘款項270萬元據爲己有。案發後,42.99萬元贓款被追繳。

利用職務便利

5年受賄現金20.4萬元

法院審理查明,2007年至2010年,馬春波在義馬地稅局任局長期間,收受下屬馬某現金2萬元,據爲己有。

2008年,馬還以5.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義煤集團拍賣車輛一台,後以價格過高爲由,到義煤集團報銷4.8萬元發票,將錢據爲己有。

此外,在2010年中秋節前後、2011年春節前、2011年中秋節前後、2012年春節前,馬春波利用職務之便,收受多人現金13.6萬元、購物券2.9萬元以及一塊價值2371.6元的瑞士手錶。

貪污受賄,被判刑17年

法院認爲,馬春波身爲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之便,非法占有公共財物,幷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爲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、受賄罪。由于已上繳部分贓款,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。

2012年12月20日,陝縣法院一審判處馬春波犯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12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;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對馬春波數罪幷罰,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。繼續追繳其非法所得254.39萬元,已追繳的42.99萬元及手錶,上繳國庫。

一審宣判後,馬不服,提出上訴。昨日,三門峽中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目前,該判决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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